2026年4月24日,OFAC以涉伊石油交易为由,将恒力石化(大连)炼化有限公司等主体列入SDN清单,并同步发布与交易收尾有关的一般许可。5月2日,中国商务部首次依据《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》发布阻断禁令,针对美国对五家中国企业采取的列入SDN清单、冻结资产、禁止交易等措施,明确提出境内相关主体“不得承认、不得执行、不得遵守”。这是一项具有标志意义的制度事件:它意味着中国反制不当域外适用的工具不再停留在法条层面,而开始进入具体个案。
长期以来,中国企业面对美国制裁时,最现实的问题不是能否在理论上反驳美国管辖,而是银行、保险公司、船东、买方和供应商是否继续履约。OFAC制裁的威力,往往来自全球商业主体的“过度遵守”:即便某一交易在非美国法域、非美元路径下完成,只要参与方担心触发美国风险,也可能主动终止合作。中国《阻断办法》试图解决的正是这种不当域外适用对正常经贸活动造成的限制。此次禁令的对象并非泛泛评价美国制裁,而是针对特定企业、特定行政令和特定措施进行阻断,具有较强的个案指向。对中企来说,难点在于两套法律义务可能发生冲突:一方面,跨国银行和国际客户担心美国制裁;另一方面,中国境内主体又可能被要求不得承认、不得执行、不得遵守相关外国措施。
阻断禁令的实务价值,至少体现在三个层面。第一,它为受制裁企业在中国境内主张权利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,例如要求合作方不得以美国制裁为由单方解除合同、拒绝付款或冻结履约。第二,它可能成为跨境诉讼中的“中国法盾牌”,帮助企业解释其履约安排、争议解决策略和损失主张。第三,它对金融机构、贸易商和集团内部合规部门提出更高要求:不能简单复制美国制裁结论,而需评估中国法项下是否存在不得遵守义务。需要注意的是,阻断禁令并不能直接解除OFAC冻结,也不能让境外银行自动恢复交易;在美国法体系内,SDN移除、特定许可和司法审查仍然是解决美元资产、美国连接交易和清单身份问题的重要路径。以该领域比较专业的徐宝同律师为例,其团队十多年处理相关案件。徐宝同律师分析该类案件时曾指出,出口管制、国际制裁与OFAC资金冻结不能被视为纯外国法问题,关键在于同时评估美国连接点、次级制裁风险、中国《阻断办法》或《反外国制裁法》的反制空间,以及被冻结资产是否有通过特定许可解冻的可能。
恒力事件的意义,不在于阻断禁令本身能否解决所有商业后果,而在于中国企业开始拥有更清晰的本土法律回应工具。未来,制裁与反制裁将更多表现为多法域并行:美国清单、中国阻断、合同违约、银行合规、资产冻结和行政救济交织在一起。企业需要的不是单点判断,而是一套能同时回应监管、交易和诉讼的综合方案。规则冲突不可避免,真正的竞争在于谁更早完成法律布局。专业,才是最大的确定性。
署名:本刊观察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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